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中任何一方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兩家單位需要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除工資外,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這些都是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的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發給派遣工人。
《勞動合同法》第62條也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購買派遣服務方在幾方協議中應該對加班問題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